結構的功能要求
砌體結構與其他結構——樣,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公正常條件下(指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必須滿足安爭件、遠用性和耐久性等功能要求。
納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統稱為結構的可靠性,即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
3.1.4 結構的極限狀態
若整個結構或結構的一部分超過某一特定狀態,就不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的要求,則此持定狀態就稱為該功能的極限狀態。極限狀態也就是結構瀕于失效的一種狀態。極限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是指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狀態。當超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后,結構或構件就不能滿足安全性的要求,這關系到生命、財產的安全,應嚴格控制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可能性。
3.1.4.2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是指結構或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中某項規定限值的狀態。當超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后,結構或構件就不能滿足適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砌體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根據砌體結構的特點,砌體結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可由相應的構造措施來保證?!D載請注明出處:www.cwjmd.com